案情介紹:
2007年7月11日,何某乘坐愛人金某駕駛的自行車由南向北靠右行駛,呂某駕駛轎車同方向由后駛來,轎車右前部撞到自行車前輪擋泥板后部,將自行車撞倒,金某與妻子何某摔倒在地,何某受傷后被120救護車送往醫(yī)院,經診斷為右股骨干骨折。
2007年8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因事故后自行車被移動,雙方車輛在路面上的接觸位置不能確定,故不能確定雙方的責任;何某沒有與交通事故發(fā)生有關的過錯行為,何某無責任。經交通隊委托鑒定,呂某轎車后軸制動(差大)未達到國家標準,前照燈(光弱)燈光亮度檢驗不合格。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何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呂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
庭審中被告呂某辯稱金某騎車上坡吃力向左拐接近黃實線,未在法定通行范圍內行駛,而且是金某同村人將自行車挪動,因而認為金某未保護現(xiàn)場挪走自行車,才導致無法認定事故責任。另外根據(jù)法規(guī)不能騎車帶12歲以上的人,何某已五十幾歲,不應乘坐自行車,故對其造成的損害不應賠償。
本代理人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據(jù)事發(fā)后現(xiàn)場目擊者回憶,金某、何某倒地及自行車落地位置距路右側邊緣不足1米;根據(j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駕駛非機動車,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焙汀侗本┦械缆方煌ㄊ鹿屎喴壮绦蛱幚硪?guī)定》第十三條第(三)項,“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行的,為全部責任: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苯Y合本案,金某是在法定的行使范圍內駕駛自行車,呂某進入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自行車,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關于破壞現(xiàn)場的真實情況,我們通過到交警隊閱卷了解得知,呂某和金某都不知道是誰將自行車挪動。后來我們了解才知道因該事故堵車時間太長,鄰村的一位師傅自行將自行車挪走,但他并不知道這個行為屬于破壞現(xiàn)場。所以不能認定金某破壞現(xiàn)場挪動自行車。
呂某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能騎車帶12歲以上的人。通過我們向交警了解情況,交警解答:“因為這是農村,公共汽車站相隔很遠,一般人家沒有機動車,如果村民因故無法騎車,一般只能乘坐自行車,這是很普遍的情況。因何某生病到鄰村醫(yī)院看病,回家途中遇此車禍,所以我們認定何某無責任”。
根據(jù)我們的代理意見,2007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判決,判令由呂某對何某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責任。后呂某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08年4月29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對于一審法院確定呂某承擔的賠償比例予以認定,呂某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共同對何某承擔賠償責任。
【評注】
本案主要涉及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判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這樣的判例比較普遍。其實在代理此類案件時工作應該特別細致,要對交通事故的所有情節(jié)詳細了解,因為在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判案的依據(jù)是證據(jù),所以在此案中如何取證,提交什么樣的證據(jù)就顯得尤為關鍵。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guī)定》
第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行的,為全部責任: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